调研显示:租房群体渐重居住体验******
中新网上海1月10日电 (记者 陈静)记者10日获悉,《全国重点城市业主出租偏好观察》(下称《观察》)显示,近年来租客群体更关注居住品质,“有服务、有智能、有品质、有空间”的“改善型”需求,已然成为新的租房需求。而城市业主却受限于房屋老化,户型陈旧、装修老化等,感到“出租难、收益低”。
中国城市住房租赁智库联合自如研究院发布的《观察》,对时下租客租房需求与重点城市业主出租观念进行了调研。调研显示,选择整租、“多一间房”、要求配备智能家居等成为租客主流需求。除常规的卧室、客厅之外,越来越多租客倾向增加单独区域或空间,用来作为娱乐、办公或者储藏空间。这说明“居住体验因素”影响力加强。
从调研的10个主要城市来看,租房市场的房源多以老房为主。 中国城市住房租赁智库联合自如研究院供图面对需求不断升级的租客,近年来城市业主开始面临多重出租难题。长期空置、房子持续“出问题”、租金收益不及预期等是令业主头疼的问题。调研团队方面当日对记者表示,房屋品质不足、生活服务缺失、合规性挑战等问题是导致出租不理想的部分原因。其实,这些也是业主个人自行打理的闲置房屋普遍存在的问题。
据介绍,从调研的10个主要城市来看,租房市场的房源多以老房为主:其中,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出租房源的平均房龄超过22年,而目前装修合理使用年限在10到15年,老龄化房源存在一定的户型陈旧、装修老化等问题;成都、武汉、杭州等新一线城市的出租房源虽然“年轻”些,但平均房龄也在12年左右,因为出租房房源在新城区、卫星城区数量占比高,毛坯房、简装房较为常见。
调研显示,在租房需求、出租难点快速变化的影响之下,城市业主们的出租观念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 数据显示,目前有超过六成的业主认可“追求年度总收益>追求单月高租金”“出租率稳定最重要”“出租前可以在装修上适当投入”“可选择专业长租机构出租”等观点,有超过四成业主表示会将“能否提供明确的租金收益规划”和“能否提供保底收益”作为重要的委托决策标准。
调研团队方面认为,专业长租机构或成为弥合城市租住群体不断提升的品质需求,与个人业主条件有限的房屋供给间的重要“联结器”。有分析显示,春节后的租房市场或将迎来一轮大幅回升,进入春夏季之后,白领及高校毕业生群体将会助推形成一波需求浪潮。调研团队方面认为,个人业主也需要对自身房源的市场竞争力有理性认知,在租住需求爆发期到来之前,通过机构托管、装配升级等方式,提升房屋出租价值,为实现长期稳定出租、综合收益提升打下基础,也以此提升闲置房屋的供给价值,为新市民幸福安居贡献力量。(完)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